但鉴于原始人的野蛮习性和各部落不同的治理情况,徐晨也没有完全彷照后世自己熟悉的法律规章做出太过仔细的论述,只是对一些行为做出了约束以及惩罚的标准,而且惩罚也制定的比较简单粗暴,那就是揍,狠狠的揍。
裁量权归于属各部落大巫或者族长首领,执行则由各部落军官负责,而且是专人负责,由一位固定军官执掌刑法,另外还根据部落人数多少,成立由三到十人规模的执行团队,被命名为刑捕。
为了让裁量和执行更加清晰,徐晨还针对各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给予了比较明确的定义。
偷窃罪分轻重两级。
并不算太严重的轻罪,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二棍以上的杖击,而裁量审判的标准就是以偷窃财物的价值折算成铜钱予以责罚。
偷窃价值低于一文,杖二。
偷窃价值达到一文,杖四。
以此类推,每增加一文桉值增加两棍,最高惩罚标准是杖二十,但若是偷窃价值大于十文则为重罪,除开杖击之外,追加一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劳动改造,并且剥夺交配和食物分配权。
抢夺罪,比偷窃罪严重,同样根据情节轻重,予以杖击和劳动改造,最低就是十杖和一个月劳动改造,若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,则还会追加更加严格的处罚,比如一到三年的劳动改造等等。
故意伤人罪,属于重罪,根据伤害程度,给予至少二十杖击和三个月到五年的劳动改造,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,最高惩罚可以终生劳动改造甚至驱逐出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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